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。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,需向协会书面报告。单位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况时,应报协会备案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,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(法律有特别规定的,需提交相关许可证)等相关证件,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 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。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(四) 由理事会同意,秘书处给回复函确认;
(五)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(七) 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
(八)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;
(九) 会员之间不得发生同业恶性竞争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 警告;
(二) 通报批评;
(三)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 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:
(一) 1年不交纳会费;
(二) 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(四)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 原团体单位发生合并、解散或主营业务脱离本行业;
(六) 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